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、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;
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,基本或本原的、综合的、稳定的原理和准则;
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,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、适用范围、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。
具体分析如下:
1、在内容上,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,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;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;与此相比,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、模糊,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、具体的假定条件,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;
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,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,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;
2、在适用范围上,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,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;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,它们是对从**生活或**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、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,具有宏观的指导性,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;
3、在适用方式上,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,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,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,在这种情况下,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,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,在这种情况下,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;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,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,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,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;
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,法官必须根据**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权衡,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**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,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,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,因为在另一个案中,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;当然,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,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,例如法律平等原则,民法中的“诚实信用”原则,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;
4、在作用上,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,即相对于原则,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;因此,可以说,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,没有规则,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;
另一方面,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、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,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;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,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,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;同时,法律原则通过对法官“自由裁量”的指导,不仅能保证个案的个别公正,避免僵硬地适用法律规则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,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,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规则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;
总之,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,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。
原则,一项工作客观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基本指导思想,它在理论上的概括,就称为原则。原则,不是具体的工作方法和程序,但又必须贯穿于各个问题当中;而准则是基于原则的基础上,详细的对某一内容的具体标准和概括。
它们之间是一般和具体、间接和直接的关系;原则是界限的:如*的原则是?,而没有具体的;准则是具有庄严的:法律、道德。
《会计准则》是财政部颁布的一个会计规章。而会计规则是指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规则。
《会计准则》也规定了一部份基本的会计规则,另外是由《会计法》等等一些会计法律法规、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的。
行为规范,是**群体或个人在参与**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、准则的总称,是**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。包括行为规则、道德规范、行政规章、法律规定、团体章程等。
行为准则,是个人、集体或**的行为所服从的约束条件。
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同为人约束概念,一般是指同一属性的规则与规范。两者区别在于:行为规范是用以调节人际交往,实现**控制,维持**秩序的工具,它来自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交往经验,是人们说话、做事所依据的标准,也就是**成员都应遵守的行为。行为规范是公认的行为准则的总称,狭义的行为规范其实就是行为准则。行为准则是具体的行为规范,广义的行为规则,指的是行为规范。
行为规范是\”母系统\”,行为规则是个\”子系统\”。比较而言,行为规范的内容、范围、对象更具有一定的宏观性、广泛性,行为规则调整的则是人们生活的细枝末节、言谈举止等细微之处。